保隆科技: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杏彩新闻     |      2023-11-30 15: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思”)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德田丰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田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拓扑思、保富中国、德田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00.00万元、人民币5,500.00万元、人民币8,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拓扑思、保富中国、德田丰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6,210.00万元、人民币26,500.00万元、人民币20,900.00万元、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786.2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9.1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2,786.2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18%,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7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星展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4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扑思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拓扑思提供不超过5,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隆科技: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4、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8,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控股子公司德田丰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德田丰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拓扑思、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根据《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本次将为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额度中3,000万元调剂给德田丰。调剂后,公司为德田丰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公司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本次调剂后担保预计额度 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金额 可用担保额度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橡胶及金属类汽车气门嘴、金属平衡块、橡胶类空气弹簧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的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

  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新型铝材料的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其模具的设计、制造和销售,铝阳极氧化、喷粉的加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310BA15681282;名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第三条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1、额度金额:人民币柒佰陆拾万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额度用途: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一年且到期日不迟于2024年7月12日。

  1.1 权利人自2023年2月9日至2028年10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以下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向债务人签发的各类型授权信函及/和债务人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包括其任何不时的变更、补充和修订)。

  1.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融资及/或服务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债权确定前已经产生。

  1.4 为避免歧义,上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并不意味着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额度,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金额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应以主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3)年止,最终履行期指债权确定期间所发生债务的最晚到期日或权利人另行宣布的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日。在保证期间,权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一经权利人要求,立即向权利人清偿权利人根据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的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所有主债权、及其所有的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权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他所有债务,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赔偿的全部损失。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权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一条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 11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

  第五条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隆工贸、拓扑思、保富中国、德田丰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拓扑思、保富中国、德田丰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786.2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9.1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2,786.2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18%,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