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官网app:江苏常熟市场监管“铁军亮剑”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杏彩新闻     |      2024-01-31 17:52

  2023年,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苏州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聚焦重点领域行业,突出执法为民主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铁军亮剑”执法行动。一年来,市监铁军挥正义之剑,护市场秩序,保一方平安,依法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的隐名股东A某、B某原为甲公司(权利人)员工,在甲公司上班期间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形式注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并于离职后实际管理运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3D打印材料。2022年2月,权利人举报A某、B某未经许可携带公司3D打印技术秘密资料离职,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A某、B某擅自从权利人处带出的3D打印材料技术文件。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当事人生产的3D打印材料中有20款产品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60321.25元,违法所得24104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104元,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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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始终是主要风险点。市市场监管局提示: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及时启动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2023年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美丽日记”刷单软件在某网络平台“JBYBOTE户外运动官方旗舰店”网店进行刷单,虚增销量与评价,吸引顾客购买商品。共计刷单2494条,共计刷单费用2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电商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此案是对“刷单炒信”不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和有效震慑,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王某在直播间通过塑造“正能量主播”形象,以演绎故事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信以为真,达到带货目的。直播中涉及销售“千年人参”“鳄鱼提取精华”“华西T细胞乳胶被”等商品,宣称“千年人参”能提高免疫力和元气、促进新陈代谢及能保人命等;宣称“鳄鱼提取精华宝”是延年益寿强身健体的秘方,能延缓衰老及保证肉身不腐烂等功效;宣称“华西T细胞乳胶被”能够抗癌防癌,恶性肿瘤能减少80%等。上述涉及商品宣传功能均没有科学依据,故事情节纯属虚构。经核算,销售金额为79.7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如将普通商品装成“神药”,会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耽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整治网络直播乱象,守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的决心。

  当事人在拼 多 多开设2家店铺,店铺名称均带有“U家”字样,店内二款商品的商品详情页中均采用了优衣库门店内景照片,部分带有“优衣库”标识。优衣库统一风格的门店装饰、货品陈列摆放等所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后做出 “细节很好,和优衣库几乎一样,除了拉链”等评价,足以证明消费者已将上述装潢与优衣库联系起来。截至2023年3月16日案发,当事人未获得权利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装潢使用授权,违法经营额为896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页面使用优衣库门店照片及优衣库同款服装进行商业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的查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拳出击,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现场设置了抵用券奖项设置是4种奖项结果,分别为“抵用2000”、“抵用1000”、“ 抵用500”和“谢谢惠顾”。执法人员当场刮开了现场所有奖卡, 除见“抵用2000”奖项外未见其他奖项,当事人未在店内抽奖的卡片内放置“抵用1000”、“ 抵用500”的抵用券奖项,当事人实际未设置这两个奖项。当事人柜台出售的珠宝首饰产品标价在 2000 元以上,其利用消费者抵扣掉 2000 元获得实惠的心理,达到销售首饰商品的目的。

  当事人虚构奖项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以虚假“有奖销售”方式招揽顾客,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办,对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主要从事淘 宝平台上的淘 宝客推广业务,其向上对接淘 宝经营店铺的卖家,向下对接推广商品的淘 宝客,与淘 宝经营店铺的卖家确定推广链接后,由淘 宝客将链接进行推广,消费者通过推广链接进入完成交易后,淘 宝卖家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淘 宝客,淘 宝卖家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给当事人。当事人为获得某奶茶产品的推广机会赚取服务费, 2021年10月中下旬起在某食品旗舰店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网店运营助理曾某进行联系,商定给予曾某回扣,以求其人为提高当事人的推广任务量。当事人分别三次通过不同支付手段向曾某支付宝支付贿赂款3958元。三次行贿对应推广服务费为2.02万元,因无法核实服务费涉及推广商品的销售明细,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当事人通过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通过向交易相对方的直接经手员工进行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这种向底层员工进行贿赂的方式贿赂金额一般较小、贿赂方式相对隐蔽,故而也给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周密的办案方案,同时开展跨地区询问及调查,对贿赂时间、贿赂金额和贿赂手段等进行固定,成功化解了本案的查办难点。

  当事人主要开展商标代理注册申请、商标转让业务。经查,当事人与苏州A服饰有限公司、常熟B商贸有限公司、苏州C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商标申请注册、转让业务关系。根据苏州A服饰有限公司、常熟B商贸有限公司、苏州C商贸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提供的近三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上述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起至案发,上述3家公司委托当事人提交的商标申请类别及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在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亦未在相对应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而是囤积商标进行转卖盈利。

  当事人明知上述3家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仍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而是大量囤积、高价转让或待价而沽。此种行为侵占了大量公共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文禁止的行为。近年来,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客户非以使用为目的情况下,仍为客户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屡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较为恶劣。通过本案的查处,对打击商标注册申请违法代理行为,震慑非法牟利的代理机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同时开始向位于某工业园内承租企业提供转供电服务。自当事人成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向用电方多收电费433万余元,案发后当事人向用电方退还了432万余元。另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2月起至案发时均每月按用电方电表抄表数以1.2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电方收取基础电费,其中高于电价政策的部分旨在分摊当事人购买变压器的货款;2021年当事人对其使用的变压器开展增容工程后,其向用电方收取的电费明细中又开始增加名为《月租费分摊》的电费项目,此项费用旨在分摊当事人变压器增容工程的费用。当事人向用电方收取的最终电价系上述两项电费项目的合计总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为本市某园区厂房出租方,承租方多数为民营企业,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办理案件,成功帮助这些企业退还了多收电费432万余元。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了辖区内经营主体发展经营的信心。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剑南春”、“国缘”、“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等白酒451瓶。经营额合计18087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目前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白酒屡禁不止,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本案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深入开展调查,除及时查扣经营场所发现的123瓶假冒白酒外,还深挖在当事人仓库再次查获328瓶假冒白酒,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本案已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部门联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震慑合力。

  当事人租用我市某仓库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标“ZARA”标识的服装71款合计61658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经营额为199192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秉持对制售假货“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及时查办、移送,维护了消费者、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发现了10支“氢醌乳膏”及2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上述两款药品为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代购处购买,未进货查验,涉案药品库存货值金额为385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台账,故使用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购进药品案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不同,在具有更好的美容效果的同时,也具有更高的风险。对医疗美容机构,“不知道”并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正因有此情况的出现,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加强监管力度,敦促从业者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杜绝安全隐患,给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

  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大量“便携音乐随身听”播放器和存储卡后,导入某补钙胶囊(保健食品)供货商提供的包含“长期服用能够增强体质,预防感冒,补钙健骨养肝益肾,对各种缺钙症状有明显改善”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音频文件后,通过让消费者携带音频设备回家收听广告,以及组织到固定场所集中收听等方式进行发布,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售卖三七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8.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15晚会曝光了“免费收到的收音机,药贩子的新诱饵”这类专门欺骗老年群体的违法现象。打击违法广告、守护老年人身体健康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应有职责。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案件移送函,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鸡爪(泡椒味)(生产日期为2022-09-20、规格型号为35克/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箱,每箱240袋,共计生产3600袋,其中5箱销往嘉善县某副食品商行,10箱销往常熟市支塘镇某食品批发部,产品售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3600元,获利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当事人在生产脆皮鸡爪过程中添加的山梨酸钾的使用量远超标准限量,导致二个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生产车间消毒不彻底导致菌落数项目不合格。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熟食店经营加工场所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经查,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添加剂,即“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分别于加工过程中添加至当事人制售的猪头肉(熟)、猪耳朵(熟)菜品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日落黄及其铝色淀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不包括卤菜熟食制品。经检验检测,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猪头肉(熟)检测出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0.018 mg/kg;猪耳朵(熟)检测出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0.020mg/kg;卤汤料检测出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0.070 mg/kg。当事人现场违法经营的卤菜货值金额71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是“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俗称“日落黄”,具有着色功能,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其使用范围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果酱等食品类别,不可用于生鲜肉类和酱卤熟食制品。熟食店、餐饮单位使用未经允许的添加剂特别是着色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关注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持续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当事人从事管桩生产多年,在明知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执行标准对原材料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低于标准要求的钢筋生产管桩等产品,谋取违法利益。涉案管桩货值金额284172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按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会降低管桩的使用功能,甚至降低结构承载力,影响结构安全,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抓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重大质量违法行为。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辆某牌电动三轮车无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经专家论证,上述电动三轮车属于电动摩托车,其未经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述产品实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经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执法人员在该店出餐口发现1台电子计价秤,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206165,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当事人未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当事人将该电子计价秤用于向顾客提供菜品时计量称重用。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店内用于顾客点餐的餐单,餐单上标注“精品五花肉”菜品(大份)为200g,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即将提供给顾客的1份“精品五花肉”(大份)进行现场称重,实际重量为192.4g,负偏差为:7.6g,低于标注重量。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商品的负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诚信经营仍是商家的立市之本,缺斤短两,缺的是良心,失去的是信誉。个别商家特别是火锅店、烤肉店等采用短斤缺两的手段赚取利润引起了群众强烈反响,此类案件的查处,对通过“缺斤短两”获利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商家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有2个“万美调压器”,该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有调节功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GB35844-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调压器的货值金额为125元,获利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25元的行政处罚。

  调压器调节部件未封固,造成出口压力可调,会导致燃气用具进口压力不稳定,影响使用性能,甚至可能引起燃气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该类不合格燃气配件常见于城镇五金店、日杂店内,以其低于市场价的低廉价格吸引消费者,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燃气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保障群众用气安全。

  案发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2022年苏州市社会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表》,表格显示当事人在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第8.2.1条的规定对“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第8.2.1条规定:排气筒中废弃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而当事人在对涉案检测报告对应的“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时,每个点位的采样数量与采样时间均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第8.2.1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情形,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机构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推进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的规定,电梯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电梯维保单位在对电梯进行维保时,应严格按照电梯维保方案上的项目进行操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当事人对维保对象的电梯进行维保时,未严格按照维保记录上规定的项目进行维保,且当事人仅对电梯做了半月维保,未做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年度维保,不符合规则要求。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的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时,应当如实记录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维保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当事人进行电梯维保时,维保记录上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规则要求。

  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直接关系到电梯运行状况和使用寿命,会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危险。市市场监管局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维保公司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